租賃合同口頭協議屬于合同的一種形式,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一般有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口頭 租賃合同 : (1)如果雙方都按口頭約定履行,有效。(2)如果有一方反悔不承認、另一方能舉證證明口頭約定內容的,也有效。(3)但口頭約定的合同如果是超過六個月以上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都有權隨時 解除合同 ,只是要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對方。 2、如果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應當簽定書面合同,否則很難保障雙方權益。 房屋租賃 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 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 違約責任 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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