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戶的房屋買賣合同依然有效,但對房屋僅享有債權,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房屋未辦理物權登記導致房屋未進行過戶屬于物權變動問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房子未過戶時,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一般也是認定為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不動產物權變更的一種形式,不動產物權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標的房屋是否過戶登記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法律客觀:簽訂合同生效有兩種情況:一是必須依法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以辦理該手續為確認生效的時間。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后,須將合同在規定的部門辦理批準或登記,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一經雙方當事人簽訂,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準或登記。房屋買賣合同屬于第一類買賣合同。同時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與所有權的轉讓之間是有本質區別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這條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我們購買動產,比如說手機、電視、家具等生活用品,當買家向我們交付這些產品時,其所有權便歸我們所有,無需去辦理其他的手續;但如果我們購買如房子等不動產時,則情況就不同,即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變動應登記才生效,也就是過戶登記手續的完成。《合同法》也將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與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區分開來,規定該類買賣合同從依法成立時成立并生效,所有權從登記過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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