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3、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4、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5、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7、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8、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9、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0、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11、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一、雙方協商一致決定解除合同。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三、一方預期違約。也就是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五、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 -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出現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9、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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