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以下幾種:
一、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
(一)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實掩蓋非法目的的
(三)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構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
二、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欺詐、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違反法定形式,如房屋買賣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
這種情況下,合同不是當然無效。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如果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占有了房屋,仍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不過為了過戶的需要,應補簽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如果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并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五、合同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其他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如果有認定為有效,就要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有以下情形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4)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分析:下列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合同:1、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出賣人和買受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合同;3、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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