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是什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 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 房屋租賃 維修費用如何承擔
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來承擔維修義務,否則出租人有義務檢查、維修房屋,保證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
對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屬設備,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擔維修的責任,所以應當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由出租人負責房屋、附屬設施、配套家電等的維護與修繕,并且承擔維修費用。
如果是因為出租人不及時修復房屋,沒有盡到檢查和維修的義務,從而導致房屋發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壞性事故,并且給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出租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不當使用而造成損壞的,雖然出租人也負責維修,但由承租人承擔費用。
此外,還可以約定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維修的方式,以及出租人維修的時間。 對于出租人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維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但由出租人承擔費用。
三、房屋租賃糾紛要怎么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1)申請仲裁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
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由此可知,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時約定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實在有超過二十年的必要,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后續租。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并不是導致租賃合同無效,而只是超過的部分無效。對于約定了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終止,承租人需返還租賃物,但是可以默示續租,即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且出租人沒有異議,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原先的租賃合同還是有效,但是此時合同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規定,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20年,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20年。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租賃不得超過30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30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30年。德國也規定30年。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我國合同法借鑒了這些規定,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合同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10年,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為20年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較長的是不動產租賃即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一般講用于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系相對穩定一些。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20年實際上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一是并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合同的最長期限是多久?這要看是什么合同。大部分合同的有效期都是雙方約定的。有些合同的有效期是有限的。
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比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可以是一年、兩年、三年,但最長不得超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那一年。土地使用權的合同也是有限制的。103010第二十條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特種林木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長。
相關問答:租賃合同有效期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的最長有效期限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的,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分析:租賃年限是二十年。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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