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出賣是有效的嗎
法律主觀:
夫妻的共有房屋一方出賣有效。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外一方主張追回該房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共同財產房子一人能賣掉嗎
不可以。共同房屋一方不可以出賣,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賣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屬于無權處分,須經另一方追認后,合同才有效。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共有產權一方賣房有效嗎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否有效的確定方式:若擅自出賣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無效,但如果已經與第三人善意購買,并辦理登記手續,則無權追回該房屋。若自行出賣個人財產的,則另一方一般無權干涉,該行為只要不違法,即可依法生效。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有效嗎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一般無效,當事人事后不予追認的可以收回房權;未經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簽訂買賣合同對自有份額有效,超出其份額的處置無效,但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賣房需要配偶簽名嗎
如果所賣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同意的。
如果所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個人財產或是出售房屋對方符合善于取得條件的,即便單方簽字出售也是有效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相關推薦: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拖欠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
什么是金保工程(請問一下金保是啥意思)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