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新版合同規定,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拿不到產權證。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幾年一些房地產運作不規范,一些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人入住多年后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購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延遲交房。此現象比較嚴重,延遲交房是指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約定的延遲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1、房屋面積出現嚴重偏差
這個很簡單了,交房后,發現和原定的面積不符,而且相差程度巨大,這種情況如果和開發商協調無果,就可以申請退房!
2、延期交房
一般來說,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交房,經購房者催告后仍然沒能在合理的期限內交付,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3、擅自更改房屋規劃設計
如果購房者發現開發商在未經允許和告知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房屋結構或者房屋的用途等行為,可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退房。
4、房屋的主體質量不合格
房屋質量比較差,工程質量粗糙,驗收時就發現問題,但是迫于不交錢不給鑰匙,沒辦法了便簽了字,拿到房發現質量不合格,此時可以要求退房!
5、房產證不能按期辦理
很多開發商都是在期房的時候預售,答應拿到房之后居住1000日后可以拿到產證,但是有很多開發商卻始終沒有兌現,一拖再拖!這種情況可以要求退房!
6、購房者未能辦理銀行貸款
現在買房大多數依賴貸款,如果因為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貸款沒有成功辦理的情況,買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申請退房的。
7、一房多賣或者房屋已抵押
有些無良開發商在房屋銷售的過程中,出現了一房多賣的現象;或者開發商一方面將房子抵押給銀行,一方面還拿出來公開銷售,這兩種情況一旦發現都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8、開發商有沒有銷售資格
在開發商做期房銷售的時候都會有預售許可證,這種時候如果沒有相關類的證件是不允許出售的,出售的房子也沒有法律保障,沒有銷售資格。如果開發商一直沒有證件,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無法保證,這類情況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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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商 延期交房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 3、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5、房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 6、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 抵押 、聯建或其他 經濟糾紛 7、遲延辦理 房屋所有權 登記 8、按揭合同辦理不下來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 商品房 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 退房 ;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從目前的法律規定與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可以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房產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另外,購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如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者又能證明該條件成立的,若購房者起訴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會得到支持。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綜合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購房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而開發商退還房款。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主要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2)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雖然時有購房者以此項理由請求退房,但實際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購房者對開發商存在欺詐故意與欺詐事實舉證困難所致。要防止此種情形的出現,購房者應盡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每一項承諾落實為文字并予以簽字認可。2、套型誤差導致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對此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人可以退房。3、面積誤差導致退房。即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比例,按照有關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4、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已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應在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選擇是否退房。若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5、質量不合格導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以上都是購房者可以退房的具體情形,但在目前房價上揚的情況下,如果退房僅是退還原先的購房款,反而往往會使購房者遭受損失。因此,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也要注意約定,當因開發商過錯導致退房時,開發商除返還房款外還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的條款,如此才能真正達到制約開發商的目的。
法律分析:
退房要求滿足的條件如下:
1、簽訂了購房合同,且合同有效;
2、存在規定的可以退房的情形,如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不能交付等情形;
3、在規定的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內退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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