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3、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商品房交付方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
商品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釋可知,對于房屋的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體明確的約定。因此,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可以視作對房屋的交付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品房交付
商品房 交房標準: 必須符合規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具有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必須具有質檢站核發的房屋質量合格證明; 煤氣、上水、電熱、污水、路通,樓前6米、樓后3米場地平整; 必須按圖紙、文件要求達到設備齊全、手續完備。
法律客觀:一、商品房交房標準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根據我國《建筑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交房應具備如下要素:(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三)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四)一個工程只有當土建、消防、電梯、燃氣、人防、規劃、環保等部分通過驗收合格,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竣工驗收證書》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備交付條件,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綜合驗收合格”,這是商品房買賣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條件。(五)如果雙方約定的交付條件低于綜合驗收標準,則以綜合驗收為交付條件標準;如果雙方約定的交付條件高于綜合驗收標準,則以雙方的約定為交付條件標準。二、在交房的流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一)檢查開發商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與《住宅使用說明書》。(二)檢查入住房屋是否與購房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是否相符。如不符應在入住前向開發商提出,重新核對。(三)核實面積誤差。如有疑問及時提出,要求開發商給予解答。確認房屋面積的總價,多退少補。(四)檢查房屋質量,如有問題應在驗房單上注明,對于主體結構應在入住時向開發商提出,情況嚴重的應要求開發商處理完畢后再入住;非結構問題應和開發商共同做好記錄,要求開發商承諾維修期限。(五)對應配備的設施驗收清點,逐項檢驗水、電、暖、氣等設備的完好和使用狀況,如有破損和短缺的應在驗房單上注明并要求開發商確認更換的時間。(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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