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有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范疇,即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類型的房屋買賣糾紛,應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來確定管轄,當然合同雙方也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權。1、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2、在沒有通過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合同履行地應為房屋所在地。二、房屋糾紛證據有哪些第一是,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材料;第二是,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憑證;第三是,辦理房屋過戶的所有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提供不能過戶的原因、理由等證明材料;房屋權屬相關證明第四是,出賣出租房屋的,應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證明;第五是,出賣共有房屋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證明。當然前述證據,只是為了引起訴訟程序的必要的基礎證據,具體案件所需證據,還需要根據案件具體訴訟請求以及訴訟思路來安排,以最大可能、***地維護權益、實現訴訟目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地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般不適用專屬管轄。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明顯不適用專屬管轄,只能認定為一般的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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