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主觀:
租賃房屋維修責任一般由出租人承擔。在租賃物出現不符合約定的使用狀態時,出租人須對該租賃物進行修理和維護,以保證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該租賃物,包括對租賃物的正常保養。房屋損壞由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或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和維修房屋的,維修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房屋出租期間空調壞了誰承擔維修費
房屋出租期間空調維修費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常理,對于房屋出租期間空調壞了的情況,維修費一般由以下幾個方面承擔:
1. 租戶責任
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租戶需承擔空調維修費用,那么在空調損壞的情況下,維修費將由租戶承擔。租戶在使用空調期間應該妥善使用和保養,避免人為損壞。
2. 房東責任
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房東需承擔空調維修費用,那么房東應該為維修費用負責。房東有義務確保房屋設施的正常運行,包括空調。
3. 公共責任
在某些情況下,空調損壞可能是由于設備自身原因或者公共設施問題所致。在這種情況下,維修費用可能由房屋管理方或業主委員會承擔。
4. 協商解決
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維修費用責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一般來說,根據實際情況和責任劃分,可以協商確定由租戶或房東承擔維修費用。
總之,在房屋出租期間空調出現故障時,維修費用的承擔責任應該依照租賃合同約定或者雙方協商決定。如有爭議,建議雙方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房屋保修期內維修責任誰承擔
房屋保修期內維修責任由開發商承擔。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
房屋保修期規定
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基礎結構工程50年。
因此,“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的說法更為準確。即使房地產商和購房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使用日起算,他們很可能會減去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交付之間的時間。
房屋保修期后維修誰負責
1、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話,開發商需要履行保修義務,不屬于商品房保修范圍內或超出保修期限的,開發商就沒有保修義務。
2、房屋質保期過后,如果房屋出現問題,需要由業主自己負責,開發商可以幫業主找人維修,但費用必須由業主自行負擔,沒有補貼也沒有任何經濟賠償。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是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是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是2年。
4、除了以上的房屋部分,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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