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能有。中介承擔連帶責任。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房屋的權屬情況;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2、使用狀況調查。3、行情調查。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5、辦理產權過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二手房買賣出現糾紛中介有責任,中介承擔連帶責任。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或者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以上情況出現都可以追究中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情況一:隱瞞房屋弊端 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帶領 買房 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系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情況二: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 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情況三:不提示某些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復雜多樣,除普通 商品房 外,法律對于 經濟適用房 、央產房、軍產房、 小產權房 、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 公司 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在91件案件中,因房屋性質產生爭議的21件,占比23.1%,其中經 法院 認定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16件。 情況四:審查不到位 例如:在夫妻一方處分共有房屋的情況下,由于買受人通常欠缺相關法律知識,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 買賣合同 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情況五:慫恿簽訂 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制造出總價款較低的 網簽 合同,用于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于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后,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借口提出 合同無效 。 情況六:虛構 社保 、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于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以上六種情況便是可以追究中介責任的,在二手房買賣的時候,買賣雙方都應該對此做核查,盡量避免此類事情發生,若真有發生,可以向法院提出責任申請。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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