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您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人力資源部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您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后,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后,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不可以。原申請單位因居住人離職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應及時變更居住人或辦理退房手續。因辭職后,應主動配合原單位辦理相關退房手續。單位申請公租房提供給職工住是單位的一種福利,辭職之后則不再享有。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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