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查封房產是指,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土地使用權 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 執行裁定書 及協助 執行通知書 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再行辦理查封登記。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定程序是: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2)被查封的標的物是 預售商品房 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產因法定查封期限屆滿或者已經強制執行完畢,經被查封財產的當事人申請,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決定并執行。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產的法定程序是:1、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2、提交法院解封房產的法律文書;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解封處理。
查封房產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法院查封房子的具體流程
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定程序是:
一,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二。
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三。
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法院查封房產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查封房產的,有3個步驟。例如: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分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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