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房屋租賃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申請調解、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途徑處理糾紛。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則根據合同約定處理。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根據《仲裁法》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房屋租賃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先進行私下協商處理,向違約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提請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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