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規定的?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 土地使用證 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 商品房 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物權法 》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 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 購房 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 土地出讓費用 ,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江門日報 傅學超) 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多 對于為何會出現個別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縮水的現象,房地產開發商和國土部門人士認為,主要是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較長、 土地出讓 后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閑置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的。 針對陳小姐所投訴的市區某樓盤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了16年的問題,該房地產開發商的有關負責人梁經理就曾表示,該地塊于1993年出讓時,他們公司并不是一手買家。2007年,該公司接手此地塊時,地塊的閑置時間已經很長了。同樣,在江海區一“縮水”16年的某樓盤所在的地塊,在1994年首次出讓后,也閑置十多年才開始大面積開發。對于閑置時間長的問題,有市民認為,其中不乏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土地后,為賺取最大的利潤,故意不及時開發,等待升值后再進行開發,而等到可以銷售時,土地使用年限已經過了很長的時間。對此,市國土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來,我市國土部門已經采取了多種措施,加大處置閑置土地力度,有效抑制了土地閑置的現象。 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較長也是造成“縮水”的一個主要原因,房地產開發商對此有同感。他們認為,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開發商資金不到位、相關證件未辦齊等因素,開發周期可能延遲得更久。 還有的房地產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的,等到開發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 此外,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后,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 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申請 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 轉讓合同 及有關批準文件。 (二)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 抵押 、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 抵押合同 和有關批準文件。 (三)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后的 房屋所有權 證書等。 (四)因 繼承 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 繼承權 的公證書。 (五)機構調整、企業兼并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后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八) 劃撥土地使用權 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十)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的使用年限對于正在使用土地的人來說是一定要清楚,因為土地不同的用途那么它的使用年限也是不一樣的,如果年限一到期的話是一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重新續簽,并按照規定支付土地的出讓金,不然就是屬于違法的使用。
土地使用權年限如何劃分?
一、 土地使用權 年限如何劃分?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辦? 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 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 民法典 》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辦理”可見對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這種延期屬于無償辦理,可以重復延續;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屬于出讓土地的,因重新繳納出讓金,屬于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用地,需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申請辦理劃撥手續或出讓手續,這種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屬于規定,應當采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 三、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手續怎么辦理?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準。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準,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并無此等義務。 綜上所述,除了劃撥土地外,轉讓及出讓土地都有使用年限規定,住宅用地是70年,商業和工業用地是40年及5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后,原則上可以續期,繼續使用。在未到期之前,因為基礎設施建設等因素,國家可以提前回收土地,給使用人一定的補償。
土地使用權年限如何劃分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業用地50年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儲用地50年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業用地50年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儲用地50年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分類
土地使用年限分類具體如下:
1、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2、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土地使用年限的解釋具體如下: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2、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報、遲報,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
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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