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最新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一、福建最新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條 為維護被 征地 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 征地補償 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根據國家法律 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時依法享有被征 土地承包 權或者具有所在地戶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條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按照即征即保、分類施保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和實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財政、公安、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七條 征地補償費 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所在區域的區片綜合地價計算。 第八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收入、土地價值等情況,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若干地區類別。地區類別劃分及其區片綜合地價的最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區片綜合地價,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在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區片綜合地價前,按照耕地年產值倍數計發征地補償費用的,仍按照原計算辦法執行。 第十條 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中,需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確定。 第十一條 征收 宅基地 涉及農民房屋的,應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遷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條件的,主要采取貨幣或者實物方式給予補償。 征收建設用地涉及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補償費按照實際予以補償。 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三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 集體土地 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屬于農民自留地的,應當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本辦法施行后,通過動態調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補助費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安置補助費可以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統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第十五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附著物所有權人,青苗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實際投入人。 第十六條 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補償費用分配方案和具體名單,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征地實施單位通過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直接發放有困難的,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發放征地補償費用,并將征地補償費用撥付到受委托單位的資金專戶。 受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補償費用使用、分配方案和發放名單,及時發放征地補償費用,并將征地補償費用發放登記表、收據等憑證報委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 被征地農民拒絕領取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或者張貼公告告知領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被征地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范圍。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保障范圍,具體對象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 保障對象具體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在村(社區)公示7個工作日,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所屬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為保障對象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供相關憑證。 第二十一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時點,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未滿16周歲(未成年年齡段); (二)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年齡段被征地農民按照規定領取安置補助費,不作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 第二十三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全日制就業的,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四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征地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疊加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 退休 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人均籌資標準應當不低于當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發放標準的139倍,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按照規定安排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二)省級補助資金; (三)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資金; (四)按照規定用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安置補助費。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個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記賬標準為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人均籌資標準。 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的個人賬戶資金用于對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的個人賬戶資金用于為其逐月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符合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尚有余額的,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依法 繼承 。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查詢個人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基本醫療、 工傷 、生育、 失業保險 有關規定繳納保險費后,享受相應待遇。 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和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 社保 基金專戶下設立分戶,單獨管理、核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征地報批前,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預存入市 、縣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分戶。 征地報批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的相關憑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障資金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落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出具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從本市、縣上年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資金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分戶,并應當根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使用情況及保留余額的要求,逐年做好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虛假憑證的; (二)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 第三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廈門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仍按照原政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根據規定,只要是公民被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是公民合法享有并且使用的就會得到財產支出的補償,但是補償的額度是需要根據規定以及實際價值來計算的
征地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占用土地補償標準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國家征地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主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整個社會對于土地的需求越來越高,而政府為了營造更好的公共利益也不得不進行土地征收,當然也會進行征地補償。一、國家征地的補償標準是什么關于國家征地補償的標準是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國家高速征地補償標準(一)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準: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筑面積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屋建筑面積。(三)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三、國家征地補償每畝多少錢標準是什么樣的關于征地補償的具體標準,因地而異,具體需要由當地政府制定并公布。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征地補償的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由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四十八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各地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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