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抵押給個人有效嗎
房產證抵押給個人有效嗎房產證抵押給個人的,如果辦理抵押登記,設立了抵押權的,房屋抵押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拓展資料:
房產證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它是由住房買賣合同、住房按揭協議、住房按揭貸款合同連接起來的三角關系。
房產證抵押貸款,實際上是指用客戶已經有的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的品種,有區別于二手樓置業貸款和一手樓貸款,在于客戶已經擁有房產的所有權,而不是即將擁有。抵押房屋貸款需要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不能用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用途,比如,炒房、炒股是不允許的,要求抵押房屋貸款的用途專款專用,并接受貸款發放方以及監管機構的監管,發現違規,銀行有權追回貸款。
貸款人及所抵押房屋所要具備的條件:貸款人所具備的條件: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其次,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愿意并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房產抵押;第四,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并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所抵押房產的條件:
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 )+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并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抵押 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貸款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個人收入證明(加蓋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結婚證;借款人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原購房協議正本和復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公證書及貸款用途證明。
房產證抵押給私人無效嗎
法律分析:不起作用,如果單純的抵押是不起任何作用的。只要他掛失的話,你手中的房產證就沒有用處。要想受到法律保護,就必須你們雙方到當地的房產交易中心,去報抵押,下抵押權證。你拿抵押權證就可以了,如果你怕他那房產證原件 在做二次抵押的話,你可以吧房產證原件也放在手中。然后就是一定要寫借款借據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房產能抵押給個人嗎?
房產證可以抵押給個人,但是需要符合條件。
房產證抵押貸款的條件:
1、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3、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有固定的住所;
4、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
6、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7、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并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物權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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