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到期沒續簽業主是可以拒交物業費的,因為合同到期后雙方權利義務終止,業主就不需要交物業費。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已經成立,由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決議不再和物業企業簽約的,物業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為理由,要求業主繳費。如果業委會決議是在物業合同期滿之后做出的,則需要繳納物業合同到期日至業委會終止物業公司服務的決議公告日期之間的物業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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