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查封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是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已經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且已經交付或者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根據違約責任或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手房的房價上漲賣主違約的,買主可以選擇解除合同,由賣主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向買主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買主拒絕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的,可以要求賣主繼續履行該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房價上漲賣方反悔,損失應該這樣
一、關鍵詞: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違約、損害賠償
1.典型案例:
2016年,老黃與小劉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老黃將自己所有房屋以86萬元的價格售予小劉。雙方約定2017年1月10日前到產權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如逾期則視為違約。締約當日,小劉向老黃支付定金5萬元并乏付了相應當的中介費。其后,因房價上漲,老黃欲提高售價,雙方協商不成,老黃明確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因此,小劉將老黃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訴訟中,經鑒定涉案房屋現價值119萬元。
2.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老黃明確表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的情況下,小劉依法主張解除合同,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小劉可請求返還已付款項。老黃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鑒定情況,小劉主張的房屋增值損失為33萬余元。綜上,判決老黃返還小劉定金5萬元并賠償損失33萬余元。
二、懂法重點:
1、締約雙方均應誠實守信,以免糾紛。
誠實信用,恪守承諾,是民事主體進行各項民事行為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民法典》合同編也確立了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房屋買賣是生活中的大事兒,涉及利益巨大,締約雙方均應誠實守信,以免糾紛,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遇到糾紛該如何維權?
遇到糾紛時,不必著急。買賣合同訂立后,如遇違約,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首先,應仔細檢索合同約定,尋求合同依據其次,注意保存證據,合同履行中足以證明對方違約的證據均應妥善保存;最后,及時維權。“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也要求權利人應當及時尋求公力救濟。
3、違約損失應如何計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房屋買賣中,如遇房價上漲賣方違約買方可依據鑒定意見主張賠償數額為房屋增值部分。遇房價下跌,買方違約時,賣方也可據此主張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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