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買賣不破租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承租人在租房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房屋所有人把房屋抵押給第三方的情況,當房屋所有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往往會行使抵押權,這時有的債權人會讓承租人搬出房屋,不再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1、民法典規定,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在租賃期間,適用 買賣不破租賃 的規定。 2、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效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推定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1、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承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2、"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據此,"買賣不破租賃"精確地理解為"租賃物所有權變動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更為準確些。但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給予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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