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包括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短期農作物、中長期經濟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統一的標準。 2、凡在本省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 土地使用權 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臨時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3、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測算基準日為2014年1月1日。因征地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的,市縣政府應按程序重新組織測算,報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的 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 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 的 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 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 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 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 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 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 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
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擴展資料
對于農村人口田地被征收的補償標準,因各地的經濟發展是不一樣的。而且田地上的一些地上建筑物或者青苗補償款也是有區別的。
1、地上青苗的補償款,這需要根據清明的生長時間長短進行補償。一般的青苗補償款,目前執行標準為每畝800元左右。具體的標準是前三年的產量的平均值的3到5倍進行賠償。對于即將收獲的農作物來說,必須是進行自行收貨,不再給予賠償。
2、對于地上如果有果樹、苗木或者是經濟林。對于這一塊補償,國家有明確的規定,或者說是根據我說的年齡以及結果的生產期等等,給予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是最高的。對于苗木或者是經濟林來說,補償標準按照正常的苗木賠償,對于經濟林如果達到了成材的情況下,可以自行采伐,不再給予。
3、對于占用承包地的補償標準。這一點國家的補償標準,目前一般為每畝5.8萬元左右,當然水田和旱田一的差距。具體情況是由于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補償標準制定決定的,對于偏遠地區的農村田地一般在4萬元左右每畝;對于靠鄉鎮比較近的地方的田地,補償一般在7萬元左右每畝;對于縣城周圍的土地補償標準要高一些,一般在10萬元左右每畝,當然對于經濟發達地區的補償標準會更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征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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