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建筑工程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民法典》 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的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式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6、《建筑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7、《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九條規定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 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9、《建筑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10、《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九條規定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 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11、《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條規定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施工。 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 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 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 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 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建筑工程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的相交資料,從內容中我們可到,建筑工程的變更必須是合同當事人同意,是一致協商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修改合同,對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變更,涉及到的方面也有很多,工程設計、工程價款等相關方面,都要依法進行變更。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師。
建筑工程糾紛常見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效力的認定 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 合同的效力 如何認定? 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無效 。但在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 施工合同 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掛靠”)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為: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必須 招標 的建設工程? 《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認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法律、行政 法規 有新規定的,適用其新規定。 4、 勞務分包 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2)分包作業的范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3)承包方式為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 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內容的,不屬于勞務分包。 5、如何認定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企業職工個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屬于企業內部承包行為;發包人以內部承包人缺乏施 工資 質為由主張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人簽訂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或者進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對于當事人確實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前述合同對質量標準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予以確定。當事人有其他爭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答的相關內容處理。 二、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 1、當事人在 訴訟 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確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項目經理在 合同履行 過程中所施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 工程款 、接受發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 代理 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 證據 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3、當事人工作人員簽證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 證人 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4、工程監理人員在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5、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 舉證責任 。 6、固定價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 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建筑材料供應時間延誤的,在此期間的建材差價部分工程款,由過錯方予以承擔。 7、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后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8、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9、“黑白合同”中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 投標 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10、“黑白合同”中如何認定實質性內容變更? 招投標雙方在同一工程范圍下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施工工期、質量標準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實質性內容變更。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備案的中標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因設計變更、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工程量增減、質量標準或施工工期發生變化,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的,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應以上述文件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11、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 貸款利率 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12、《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范圍如何確定? 《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伙、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準,不得隨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該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 裁定駁回起訴 。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按照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 北京 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快速處理建設領域 拖欠農民工工資 相關案件的意見》妥善處理。 13、違法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發包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實際施工人以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發包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應當追加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在其欠付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工程款范圍內 承擔連帶責任 。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14、不具有資質的掛靠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掛靠人又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被掛靠人),并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因履行施工合同產生的 債務 ,被掛靠人與掛靠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人承攬工程后,以被掛靠人名義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15、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處理? 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生效判決、仲裁裁決予以確認或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16、分包合同中約定總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總包人對于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17、發包人以工程未驗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后,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其又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建設工程工期和質量責任的認定 18、當事人就工程款結算達成一致后又主張索賠的,如何處理? 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依據協議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竣工為由,要求拒付、減付工程款或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簽訂結算協議不影響承包人依據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9、工程開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開工日期的確定,一般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時間為依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承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既無開工通知也無其他相關證據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發包人、承包人、設計和監理單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的時間,可以視為《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竣工日期,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0、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但其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持。 21、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與國家強制性標準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低于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強制性安全標準的,該約定無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高于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 22、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按反訴還是抗辯處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其造成損害的,應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實際使用,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屬于工程質量保修的范圍,發包人以此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對其質量抗辯不予支持,但確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除外;發包人反訴或另行起訴要求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或者賠償修復費用等實際損失的,按建設工程保修的相關規定處理。 (2)工程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且未交付使用,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辯處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 違約金 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賠償因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其他財產或者 人身損害 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23、如何認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4、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如何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拒絕修復、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復或者發包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修復,發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復后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復的,承包人承擔的修復費用以由其自行修復所需的合理費用為限。 25、施工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條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還質量保修金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無效。 當事人就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但不影響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個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發包人使用的,承包人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應予支持。 工程建筑 從四年前就保持快速發展勢頭,行業總產值一直在呈指數型增長。而且國內一些建筑品牌在這幾年時間努力探索,逐漸成為建筑行業的翹楚。同時也涉及了很多關于法律的問題導向,在我們遇到糾紛的時候不能慌慌張張,有個清醒的頭腦,才是處理問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