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征收補償的方式有產權置換補償,貨幣補償,以及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這三種方式,不同城市,不同征收項目的具體補償方法會有差異,但一般是以這三種補償方式為基礎來配置的。
1、產權置換(直接補給同等價值的房產)。產權置換有兩種方式:
(1)回遷安置,指開發商拆房重建然后讓拆遷戶回遷進行安置,通過置換產權比例進行拆遷補償;
(2)異地安置,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回遷安置,只能在其他地方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貨幣補償(根據被征土地和房產估值補償相應現金)。
以不同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貨幣補償法定評估依據有三種,不同情況下分別適用:
(1)市場評估價,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由專業估價機構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指由估價機構對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進行價格評估。
3、產權置換、貨幣補償相結合(既給貨幣補償又給房屋)。
受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因素影響,房價和地價虛高,此時的房屋拆遷不能僅用貨幣償還或者用產權置換來解決問題。很多拆遷戶多選擇產權置換與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拆遷補償。
房屋征收補償相關規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是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單位或城市居民,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各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細則》、各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
3、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是針對農村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是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的鄉、村、村民小組等集體經濟或村民,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各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各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等。
4、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包括貨幣補償、產權置換、結合型補償,貨幣補償主要就是給錢;產權置換可以是等價值的新建房屋產權置換,也可以是等面積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結合型補償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是前兩者補償方法的結合。
房屋拆遷補償的形式有下面幾種
房屋拆遷補償主要包括貨幣補償、安置房、股權等形式,不同形式對應不同政策和條件。
房屋拆遷補償是指當政府依法需要拆除房屋時,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提供的權益保障措施。主要形式包括貨幣補償、安置房、股權等,不同形式對應不同的政策和條件。貨幣補償是最基本的一種補償形式,依據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支付。安置房則是將被拆除房屋的居民安置到新房中,通常由政府或開發商建設或購買,具體安置政策根據地區和資金情況有所差別。股權補償則是指將建設項目的收益分配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其主要適用于土地資源較為緊缺的城市。在實際操作中,不同補償形式涉及到的具體政策和條件各不相同,需要在當地政策法規的指導下,依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方是否可以強制實行某種補償方式?不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明確規定了對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要求給予保護,并規定了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等具體內容。拆遷成果應當充分保障被拆遷者的基本生活,依法進行補償,補償形式和標準應當通過公開程序確定,被拆遷者有權選擇適用的補償方式和標準。
房屋拆遷補償是一項涉及到國家政策和個人利益的重要問題,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和政策法規進行綜合考慮和協商處理。建議當事人在進行選擇時,詳細了解各種補償形式的政策標準、實際效果等方面的情況,并在咨詢專業機構或律師的協助下進行決策。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神型殲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國有土地拆遷土地如何補償
為了規范各地在拆遷過程中補償行為,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拆遷補償標準,更好的維護了廣大被拆遷群眾的合法公益,當前我國的土地歸屬可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下面主要為大家介紹房屋國有土地拆遷土地如何補償。
對于房屋國有土地拆遷補償具體的規定如下:
1、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拆遷房屋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而被拆遷房屋的具體價格,需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來確定。
2、由于征收房屋所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拆遷部門需要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對于選擇產權置換補償方式的,在產權置換房屋交付前,拆遷部門需要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是提供周轉用房。
3、對于非住宅類的運營性建筑,拆遷部門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對被拆遷人支付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與城市住宅拆遷相比,國有土地拆遷具有明顯的區別,首先征收的主體發生重大變化,征收是政府行為,其次征收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此外征收程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征收需求聽取被拆遷人和公眾的意見,被拆遷人有參與權,而征收補償的合法性也是由法院說了算,取消了政府強制拆遷的權利,征收評估機構可以由被拆遷人選擇,同時采取先補償后搬遷的做法,征收程序更加法制化。
由于公共利益而需要征收的國有土地,要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發改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文件,不論從項目確定到之后的拆遷補償,都必須遵循相應的法規規定,特別是在對被拆遷人補償方面,采取貨幣補償、置換補償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極大的改善了拆遷雙方的矛盾關系,對于順利推進征收國有土地拆遷工作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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