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的用途受到欺騙可以毀約嗎
租賃房屋的用途受到欺騙可以毀約。
如果租賃房屋的用途受到欺騙,符合毀約的條件,那么可以毀約。在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出現欺詐、誤導等情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受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租金和押金等費用。
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沒有進行充分的了解和核實,而只是輕信對方的承諾和陳述,那么在法律上可能會認為是受騙方自身的過失,從而對其權利產生一定限制。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前,當事人應該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了解合同內容,切勿盲目相信對方的承諾和陳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租賃房屋的規定如下:
1、租賃合同: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明確租賃期限、租金、押金、用途、維修和維護責任等內容;
2、租金:租金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支付,不得拖欠。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變租金標準,如需調整應當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確;
3、押金:租賃房屋時,一般需要交納押金。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押金數額及退還條件;
4、房屋維修和維護:租賃期內,若因正常使用需要維修,房東有義務及時進行維修。如因房東原因導致房屋不能居住,租戶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5、房屋用途:房屋的租賃用途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不得私自改變用途。如果租戶違反合同規定,房東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租期屆滿后,租賃合同可以續簽、變更或重新簽訂。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租賃規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建議在簽訂租賃合同前,當事人應該了解當地的租賃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以避免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第五百八十五條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房屋租賃的用途有哪些?
房屋租賃無非就是居住、商用、辦公、倉庫等。對于租賃房屋的用途我們要嚴格遵守合同,不能把租來的房子用作合同以外的用途。 房屋用途主要分為住宅、辦公、工商業、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 土地使用權 用途決定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體用途,比如說商業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權用途是商業,并按商業建筑的要求建設,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其就是商業類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場、飯店、歌舞廳等,房屋的商業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為商業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使用,因為具體用途還取決于許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衛生、消防、城管等部門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在某些區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掉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 無正當理由 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出租人與承租人 簽訂租賃合同 后,雙方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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