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后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法律客觀: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各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與被執行人張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村民委員會將村集體土地10畝出租給張某。自2005年張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設廠房。申請執行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對張某非法占地行為立案調查,經現場勘測,張某所建廠房實際違法占地面積6811.8平方米(合10.22畝)。2008年6月24日申請執行人對張某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某在未取得國土部門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各莊村土地建設廠房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張某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內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張某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行政處罰決定書未提起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對此案審查過程中,被執行人張某承認非法占地上所建廠房是其所建,但稱其已于2007年底將廠房賣與他人,但未能提供證據。二、審理結果:裁定準予執行三、分析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對違法占地的被處罰人應該是誰?一種意見認為被處罰人是違法占地的建設者張某,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沒有按照該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實施了違法占地的行為人就是國土部門處罰的相對人。另一種意見認為被處罰人是實際占地的人,理由是違法占地人將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賣他人,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沒有實際占用土地,其對國土部門的處罰決定書會置之不理,承租人或買受人的權益無法保障,如證據充足,應處罰實際違法占地人。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國土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查處違法占地行為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急劇上升,此類案件認定的違法占地的事實是清楚的,但違法占地的相對人在現實中非常復雜,呈多樣化,給法院審查此類案件增加了難度。《土地管理法》對于違法占地實施建設的人都具有哪些情況,應處罰什么情況下的相對人沒有明確規定,從法律字面理解是要處罰違法占地的建設者,其也許出租或出賣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應予處罰。在審查過程中常常出現因為違法占地的建設者稱已將地上物賣予他人,處罰其將地上物拆除恢復原狀,其對處罰決定置之不理,而是買受人出面阻攔,如果法院認定買受人為處罰的相對人,間接的認可了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協議有效,司法權代替了行政權,有悖法律的宗旨。筆者認為承租人或買受人與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如果他們認為有損失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果認定違法占地的建設者以買賣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罰,現張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所述事實,申請執行人國土局處罰張某是正確的。以上就是違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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