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逼渲?,土地補償費指向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或青苗補償費指向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指向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基于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而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后一項對象為人,基于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對征地后土地承包經營戶的勞力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征性擁有所屬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土地補償費。對該土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新《土地管理法》取消了關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得分配的規定后,村集體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產生決議,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個別地方規范性文件對此也作出規定。村集體可以將該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土地補償費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現實中多數村集體通過決議形式,對土地補償費分配到戶,從而使該部分土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在征地中,用地者因征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造成他人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性質并不有異于其他財產,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一財產損失的另一財物(金錢)的補償。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后,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占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安置補助費指向失地農民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通過支付安置補助費,保障農民在失地后的生活安穩,此種補償的設立,與其說注重其經濟補償性,不如說更注重社會效果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相對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指向失地農民,其設立目的指向失地農民,產生的權益亦歸屬失地農民?,F實中,當村集體作出需安置人員不再進行統一安置的決議,安置補助費直接返還給農民,其所有權應歸失地農民。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因產權人、種植人相對比較明確,一般不存在很大的爭議,容易產生糾紛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種:一是由分有責任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無論其承包的責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誰承包的責任田被征用,就歸誰所有。在實際分配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常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決定少數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利,該部份人如果服從時便能順利分配下去,如果他們不服從多數人決定時極易產生糾紛。法律已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有權參與分配的也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惟一依據。在實際分配時應注意區分如下幾種情況: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戶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戶口遷入親戚處;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4、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又將戶口遷回,已屬居民戶,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戶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5、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6、確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戶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征地補償費產生于其出生之后,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對個人或集體土地進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土地征收的補償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下面將介紹一下土地征收的六個補償都包括哪些。
土地征收的六個補償都包括哪些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政府對被征收人的土地進行補償的費用。補償費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土地的實際價值進行計算,包括土地的市場價值、土地的開發價值、土地的潛在價值等。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土地面積和土地的實際價值來計算補償費。
二、搬遷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是指政府對被征收人的房屋、設施等進行補償的費用。搬遷補償費的計算標準是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設施等的實際價值進行計算,包括房屋的市場價值、設施的實際價值等。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房屋、設施等的實際價值來計算搬遷補償費。
三、生活困難補助
生活困難補助是指政府對因土地征收而導致生活困難的被征收人進行的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是根據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包括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家庭負擔等。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申請生活困難補助。
四、就業安置補助
就業安置補助是指政府對因土地征收而失去工作的被征收人進行的補助。就業安置補助的標準是根據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包括年齡、學歷、工作經驗等。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申請就業安置補助。
五、土地流轉收益補償
土地流轉收益補償是指政府對被征收人的土地進行流轉后所獲得的收益進行的補償。土地流轉收益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土地流轉后所獲得的收益進行計算。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土地流轉收益來申請土地流轉收益補償。
六、其他補償
除了以上五種補償外,政府還可以根據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其他補償,如臨時安置費、交通費、醫療費等。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申請其他補償。
總之,關于土地征收的六個補償都包括哪些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土地征收的補償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政府應該根據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海豹搬家
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的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 村民委員會 管理,其使用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生活水平。如興辦企業、開墾耕地、土地整理和提高耕地質量,以及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視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投入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應當用于被征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經營者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安置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單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使用和管理;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安置單位;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應當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的個人。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主要用于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遷建等。自行拆遷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可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所有者;如果統一組織拆遷或遷建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也可以直接支付給承擔拆遷或遷建的單位。 青苗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支付給青苗和林木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后,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的,可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對土地補償費等進行統一管理,用于被征地單位原農業人口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征地費用的使用應當向原農村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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