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規定: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為樓市調控致使購房人失去購房資格或者購買能力的,購房人有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拿回定金。
法律分析:買房交了定金是可以退的,但要分情況。購房者如果要退還定金,一般在以下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向開發商要回定金的:
1、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論雙方是簽訂《認購協議》,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3、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購房者則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現金;
4、如果是開發商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簽訂則您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相應的定金,但是如果是您自身原因,而開發商并沒有相關的隱瞞等情形,您只是單方提出退定金的要求,要根據認購書中退房相關約定交納違約金。若無約定,您可以和開發商積極溝通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分析:沒有簽訂合同,交了定金,可以要求全額退還定金。因為我國的相關法律都規定了適用定金規則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中明確約定,二是實際支付定金。僅僅是支付定金但沒有正式簽訂合同協議,不符合定金規則的,不能按定金規則執行。因此支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定金。如果因開發商原因不能簽訂合同,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相應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