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的行為構成 合同違約 , 購房 方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 違約金 ,承擔 違約責任 。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分析:對于這種在居住小區內擅自改變規劃改建房屋的行為,業主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和建設部門進行舉報,規劃部門和建設部門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將會對此類改變規劃、擅自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為了自身的安全,業主盡量不要與現場施工人員發生正面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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