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怎么起訴
起訴開發商不辦房產證的方法具體如下:
1、收集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據;
2、寫好起訴狀,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一、起訴的步驟為: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且要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會立案處理;
3、起訴方交訴訟費,遞交證據書;
4、人民法院通知被告進行舉證;
5、人民法院發送傳票;
6、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
二、辦理房產證的流程:
1、房產交易完成之后辦理房產證有一個時限,這個時限為一個月,也就是說,交易雙方需要在一個月內攜帶相關資料前往房屋交易申請辦理。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在接到房屋交易的通知之后,交易雙方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后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4、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方法可以詢問開發商的辦事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小區辦收取還是銀行代收,都必須保留好繳納憑證,這兩筆款項的繳納憑證是辦理房產證的必需文件,一旦遺失會影響獲得房產證。
5、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門給的領取證書的通知書,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時間領取房產證。另外,在繳納印花稅和產權登記費、工本費時需仔細核對房產證的記載,尤其是面積、位置、權利人姓名、權屬狀態等重要信息。
三、不及時辦理房產證承擔違約責任形式有哪些
1、支付約定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違約金計算方法確定;
2、賠償損失,該責任形式適用于買受人損失數額確定,且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約定違約金低于損失的情形;
3、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已付購房款包括買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由于出賣人原因導致辦證逾期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開發商一直不給辦房產證怎么辦
法律主觀:
開發商辦不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1、 房產證辦理 受阻的原因最為常見的原因是開發商的失誤,包括建設工程證照不全、房屋銷售許可程序瑕疵、文件材料遞交失誤甚至開發商資質不夠等問題。由于此類問題導致房管局不予 辦理房產證 ,購房人當然可以選擇退房,法院也應當支持。比較普通的情形是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房產證受阻,包括不按許可時限辦理許可事務、違規處理事務、索賄尋租或推諉等。遇到此類問題,法院首先排除了開發商的責任;那么,購房者是否可以直接 提起行政訴訟 呢理論和實踐中對比并不明確。購房者個人原因導致房產證受阻,這類情況極為罕見,可是,在立法過程中,開發商就是依據此類情況左右了高院的司法解釋,將開發商責任限定在“因出賣人的原因”之內的。 2、開發商辦證受阻的違約責任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產證,開發商 承擔違約責任 的前提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產證未能按期辦理,同時,還要求購房合同中雙方沒有特殊約定。一般而言,開發商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完成辦證:合同 約定的期限 ;在建房屋于交付使用后90日內;竣工房屋自合同訂立90日內。 3、關于房產證受阻特殊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房產證受阻 開發商違約 責任的司法解釋時,給購房者留下一個隱蔽的余地,即“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可是,在現實中,開發商往往千方百計的規避該問題,糊弄購房者;甚至,有些購房者根部不知道利用該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糊里糊涂的就簽訂了開發商“制作”的協議。在 簽訂認購書 以及正式購房合同時,購房者一定要利用好開發商及售樓小姐非常迫切的心態,或者說,只有在您繳納定金之前,購房者在開始商眼里才是上帝,此后,便一文不值了。所以,此時,購房者一定要將自己的要求寫進合同,比如,約定,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0天內,開發商必須完成房產證的辦理并按時交付房產證,否則,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4、開發商違約責任范圍的縮小司法解釋中一句“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將開發商的違約成本降到幾點:行政機關的原因或者購房人個人原因,開發商均不成單責任;同時,更為離譜的是,部分法官的態度是只要開發商完成產權登記備案工作,不論房產證能否最終辦理完成,開發商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實踐中,只要開發商沒能如期完成房產證的辦理,他們便辯稱不是“出賣人的原因”,而且,由于開發商與房管部門千絲萬縷的聯系,房管局往往出面保護開發商,主動攬下責任,房管局獨攬責任的底氣在哪里在于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特殊關照,一般情況下不給立案。所以,如此環環相扣,購房者作為弱勢群體的處境幾乎無法改變,除非如前述,繳納費用之前在協議中寫清楚,讓法官沒有“選擇”的余地。
法律客觀: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怎么賠償
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的屬于違約。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賠償。
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開發商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降低;如果違約金約定的過低的,購房者可以申請適當調高。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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