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中土地補償是承包收益嗎
在我國土地不屬于個人所有,但是符合條件的個人是可以進行承包的,如果在進行土地承包時,因為建設需要土地被征收了,這時也是可以獲得一定的征收賠償的,那么,土地承包收益是否包括征地補償款?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承包收益是否包括征地補償款 征收土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根據安置情況而定,不需要安置的村民給予貨幣補助,有安置單位的安置補助費撥到該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個人獲得的補償費不是承包收益。
二、農村征地補償新標準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三、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文件中規定,征地工作應包括以下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土地承包收益是否包括征地補償款的相關內容,根據相關規定,一般個人所獲得的相關征地補償費用是不屬于土地承包收益的,對于土地征收賠償產生糾紛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手段來進行解決,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農村自留地國家征用怎樣補償
農村自留地國家征用怎樣補償國家征用農村自留地的補償如下: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土地區片價來規定;
2、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費,地上附著物的費用;
3、社會保障費用。自留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根據相關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百分之五,自留地的法律性質應等同于承包地,均為農民集體所有,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區別是自留地不征農業稅,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于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征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農村自留地政府可以強制征收嗎
農村自留地政府不可以強制征收。政府征收土地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向上級報請并獲得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各個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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