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 的責任是什么,房屋中介在為買賣雙方提供居間服務時,前期往往與買方、賣方三方共同簽訂《 房地產買賣 居間協議》及《傭金確認書》,以此確定與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而這種協議的簽訂,往往是對買方、賣方規定的義務較多,權利較少,而房產中介對自己的權利約定過多,義務過少或沒有,具體說來: 1、首先,你應該看看中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中介有義務配合對方完全履行完畢合同。如果有,則可以要求中介承擔相應責任、履行義務。如果中介拒不履行,可能涉及要求中介退費的問題。 2、一般而言,中介只是促成雙方簽訂合同,最多也不過配合雙方辦理過戶手續等,并沒有保證一方完全履行交房或交款的義務,除非有特別約定。 3、如果中介沒有特別約定,出現此種狀況,中介也無過錯,則中介 不承擔責任 了。賣方不搬走,買方應該依據買賣合同,起訴要求交房并要求買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如果買方因此解除合同,一般也無權要求中介退還中介費,因為中介已完成促成合同的義務,但如果中介已收取代辦過戶等費用,但又未辦理上述業務,這些可能涉及退還問題。
法律客觀:《 物業管理條例 》第41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前業主欠物業費按照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的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在賣房人交房之前,賣房人與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應該由賣房人承擔物業費;買房人交納物業費的義務起于賣房人交付房屋之后。
法律客觀:《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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