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房屋贈與合同一般不可以收回。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房屋贈與合同辦理公證,如果具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客觀:公證房屋贈與合同可以收回嗎公證后的房屋贈與合同一般不能撤銷,《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了就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一般的財產贈與通常是以財產是否交付來認定財產權利是否轉移,但對于房產的贈與,因房產是以進行房產登記確認所有權,所以房產的權利轉移以是否進行過戶手續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該條規定,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還規定了如果房產未過戶但房產證交于受贈與人且受贈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認定為贈與有效。《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了不得撤銷”,以贈與財產權利的轉移做為贈與合同成立的標準,與《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略有不同。《合同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99年頒布并實施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于1987年實施的司法解釋,根據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在確認房產贈與是否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必須完成過戶手續權利轉移了才算成立,而實際占有使用但沒過戶不能認定為贈與房產成立。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銷合同,但《合同法》也規定了幾種不可撤銷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可見,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只要權利轉移就不可撤銷,但也有幾種例外情況,該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除非出現了幾種法定的可撤銷的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當出現以上法定事由時,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成立,是否經過公贈,是否完成交付,贈與人都可以提出撤銷贈與。
一、經過公證的 贈與合同 是否可以撤銷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贈與人拒絕交付捐贈財產的情況,受贈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贈與人交付財產。但是,受贈人不履行捐贈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捐贈財產權利轉移前,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二、哪些贈與合同不可以撤銷
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包括:1、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2、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3、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符合以上情形的贈與不可撤銷,贈與人必須履行贈與義務,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贈與合同贈與人的義務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后,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系到贈與 合同的效力 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需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項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分析:不能。法律規定經過公證過的房產贈與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銷的,但因房產所有權對外以登記為準,所以房產登記的所有權人可以進行買賣房屋,雖受贈人可以依贈與合同維護權益,但未及時辦理房產過戶對受贈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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