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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劃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有效期是多久(土地使用證有效期多少年)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7-01 20:12:21

劃撥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幾年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這并不表示可以無限期、無條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這時,原土地使用隨之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擴展資料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雖然該條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性表述,但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尚無對某種劃撥用地設定使用期限的例外規定。即,只要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目前均無使用期限的限制性規定。這樣的制度安排與我國土地產權制度有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土地使用證永久和劃撥是什么意思?

一、 土地使用證 永久和劃撥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權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 法規 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不是永久性的。 由于 商品房 的 土地所有權 歸國家所有, 買房 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權 (支付的房價實際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權能用多長時間就關系到購買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對土地使用權按不同的用途規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五十九條6868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由此可見,住宅用地的產權人可以對土地永久使用,享有永久土地使用權;對非住宅用地(也就是指五十年和四十年出讓期限的用地)僅僅規定了“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將來制訂的法律如何規定非住宅用地的續期問題還是個未知數,但根據 物權法 可得出的結論是: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很可能不會像住宅用地那樣無條件自動續期。 三、主要特征 劃撥土地使用權 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益目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于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對此《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23條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才可以適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已經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定位在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上。 2、行政行為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準行為產生,在交納征用補償安置費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合同。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并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4、無期限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償使用。 在近幾年中,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團體會申請使用到國家的土地,那么在申請土地時也要按照規定繳納 土地使用稅 ,如果在申請的過程中出現了漏稅偷稅的情況,也會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處罰,在這里也是提醒各位,一定要遵紀守法,保障國家的各項權益。

土地使用證有效期多久

有效期為兩年。農村宅基地自批準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回宅基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準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備注。變更記事。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一、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國有劃撥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這并不表示可以無限期、無條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 劃撥土地使用權 ,這時,原土地使用隨之終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大多是為了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而設立的開發項目,比如 經濟適用房 。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的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 抵押 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 土地使用權轉讓 、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 土地使用證 ;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 法規 定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_行為,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 債務 的擔保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 債權人 稱為 抵押權 人。 第十一條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回復。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經過協商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 抵押合同 。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六十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后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材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受讓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應當征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如果公民所獲得的土地的使用權利來自于國家的劃撥形式就不會受到期限上的限制,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這樣的土地國家就失去了管理的權力,只要公民已經不符合公益的條件就會被直接收回并且被國家用作是其他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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