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案件糾紛熱點法律問題
房產糾紛包括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是否影響轉讓不動產合同的效力;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應認定贈與的是房屋還是購房款等常見法律問題。
1、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是否影響轉讓不動產合同的效力 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就不動產物權變動而言,這里的轉讓,指的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結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動產變動的原因行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權人是否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影響。 2、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買受人同意并能夠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應當協助辦理抵押注銷登記,出賣人應當在抵押權消滅后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應認定贈與的是房屋還是購房款 父母出全資以其已婚子女的名義購買并已向子女作出贈與之意思表示的房屋,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產權登記尚未完成前,作為贈與人的父母有權撤銷該項贈與。在尚未付清該房屋的全部款項、房屋產權登記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銷贈與的情況下,子女因離婚或離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的訴訟中,不宜認定父母贈與的只是已經實際支付的購房款,進而將上述購房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競得人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競得成交確認書的行為屬于民事行為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競得人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競得成交確認書的行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雙方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其性質屬于民事行為,由此引起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屬于民事案件范疇。
買賣雙方私下簽的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買賣雙方私下簽的買賣合同有效。只要簽訂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合同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一)房屋所有權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的賣房合同有效嗎,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只要房屋買賣合同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且不存在合同無效的事由,此合同就是有效的。,一般來說,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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