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一般不可以撤銷,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銷事由。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屬于民事合同,應遵循民事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撤銷。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應遵循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反悔。
但是要找到能夠斷定該協議無效或可吊銷的法定事由。合同無效了,自然也就沒有約束力,被拆遷人就有了爭奪合理補償的時機。
主要是為了防止自身違約,又不期望由于自己出于并非自愿的原因而簽定的補償協議而接受實際上的產業權利損害。建議還是找專業的律師。
導致拆遷協議無效的情況有:
一、非產權人代替簽字的補償協議
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只有房屋合法產權人才能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
二、村委會統一代簽并直接發放補償款
被拆遷人沒有委托村委會代理簽字的情況下,村委會是沒有權利代理的,即使是被拆遷人委托了,也必須是有書面委托書才會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那么這樣的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三、簽訂補償協議后,房屋不在拆遷范圍
很多時候拆遷方故意隱瞞拆遷范圍,意圖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拆遷。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范圍內,那么因主體不適格,拆遷方沒有權利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此協議簽訂后也無效。
四、威逼利誘、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脅迫簽訂補償協議的
在現實征地拆遷中,很多時候拆遷方為了加快項目進度,不會給被拆遷戶更多的考慮時間,所以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手段來逼迫大家簽字。比如:找社會人員騷擾、斷水斷電、限制人身自由、還有甚至以株連親戚工作的方式威脅來威脅簽字。
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錄音、錄像保留證據,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補償協議
常年臥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都是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簽訂的協議是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過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效力待定合同產生效力。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即使簽字了也是不合理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再次爭取合理的補償。
注:簽訂了補償協議之后再維權還是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有必要提醒大家:當補償不滿意的情況下一定不要輕易簽字。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擴展資料: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則,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懇求人民法院或許裁定組織改變或許吊銷:
1、因嚴重誤解締結的;
2、在締結合一起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詐騙、鉗制的手法或許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締結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懇求人民法院或許裁定組織改變或許吊銷。
當事人懇求改變的,人民法院或許裁定組織不得吊銷。
事實上,真正要解決簽了補償協議又反悔這個問題,并不是像紙面說的這么簡單,真正操作起來還是相當有難度的,不同的情況下應對方式也不同。
而在整個拆遷過程中,可能存在違法、侵權問題的點還有很多,也有許多被拆遷人直到整個拆遷項目進行完畢都還不知道自己拿到的補償為什么比別人低,更不知道自己已經被侵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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