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的具體內容有哪些?(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的具體格式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在簽署時需要滿足具體的要素。首先,簽署的內容需要包括房屋的地址具體到單元房號,并且對于簽訂合同的時間以及注銷合同的時間進行注明。其次,需要對于最遲租客搬出具體的時間做出說明,還需要注明違背協議的責任詳情。在進行這份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的擬定時,可以通過咨詢專業律師的方法來保證協議的全面性和專業性。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的類型介紹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租客違約類,這種類型是由于租客拒不支付租金或者是破壞房屋設施拒絕賠付而造成的協議解除。第二種是租期租滿類,這種類型是由于與租客約定好的租房時間已經結束,需要租客在規定時間內騰房。第三種是協議退租類,這種類型是經過雙方的協商之后,同意進行退房而出具的相關協議書。在進行這種解除合同的發放時需要注意做到一式兩份,房主自身需要保存一份完好的通知,從而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對于結束租房關系的房東來說,還是有必要進行填寫和發放的。通過這種方式能夠更好的處理自身面對的問題,而且如果不能起到效果的話,也能作為證據來在法庭上進行維權。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都是有解除權。而一般在有法定情形下,允許當事人一方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過更多的時候其實還是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協商,在達成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但是要注意,若是一方屬于違約解除租房合同,那此時需要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本文總結了合同終止的情形以及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的相關內容,僅作參考。一、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九百三十六條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二、合同終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一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于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負債字據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此字據應由公證機構等認證。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例如,離職的受雇人仍應為廠家或其雇主保守營業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后仍應允許承租人在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啟事等。當事人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后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情形
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房屋質量問題、承租人因工作等原因必須搬離、房東違反合同條款等。在上述情況下,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退還押金和租金。
解除租賃合同是指承租人或房東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從而引起合同的終止。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在以下情形下,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一、房屋質量問題:指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如漏水、倒塌等,影響了正常居住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解決問題,如果房東無法解決或不予以解決,則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二、承租人因工作等原因必須搬離:指承租人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合理原因必須搬離出租房屋,但合同期限尚未到期。承租人應當提前告知房東,并盡量提供替代的租房人選,如果房東無法接受,則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三、房東違反合同條款:指房東違反合同約定,如未按時維修房屋、擅自進入租戶住所等。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履行合同義務,對于房東無法履行或不予以履行的情形,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以上是解除租賃合同的常見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除租賃合同應當有法律依據并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風險。
承租人在解除租賃合同時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租賃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則承租人在解除租賃合同時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是,如果是因為房東違反合同條款或存在其他正當原因,導致承租人解除合同,則可以不用支付違約金。
解除租賃合同是在一定法律規定下的權利,承租人在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事實和證據的充分性,并遵守法律規定。房東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也應當合理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
簡述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有三種情況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約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3、違約情況下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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