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請公租房條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人取得新區常住戶口滿二年以上,并在新區實際居??;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以下;3、在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5、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共租賃房是對住房困難人群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旨在為不屬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助。公共租賃房不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等。
法律客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北京公租房政策規定的申請條件是:在本地無住房、住房面積低于當地標準的、收入財產低于標準無力購買的、外來務工人員就業達到年限的等,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是可以按照規定來申請公租房的。
一、北京公租房政策規定的申請條件是怎樣的?
北京公租房政策規定的申請條件,是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有關公租房申請的相關條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可以嚴格基于當地的公租房政策來進行認定,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那么所認定的公租房條件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基于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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