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房屋賠償新規定2021
2021年農村拆遷房屋賠償新規定:
1、補償金額。農村的房屋拆遷補償按照房子的位置、占地面積、裝修、園內附著物等進行補償;
2、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現金補償,可以用于自行支配,其最低的補償標準是房屋的建筑成本價+土地的補償。房屋成新
給被征收人重新劃撥一塊宅基地遷建安置。產權調換由地方重新建造房屋,提供給土地被征收人,其最低的補償標準是同區位的拆一補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1年農村宅基地拆遷的最新政策
2021年農村宅基地拆遷的最新政策如下: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的,因為農村的宅基地產權是歸村集體所有的,村民只享有使用權,在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村集體要重新給村民分配宅基地;
2、而村民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是屬于農民的個人財產,因此房屋補償是歸村民所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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