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協議簽訂程序是怎樣的?
國家在建設美麗城市、鄉村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征收土地,對于公民來說這也是影響個人生活的大事,一般政府部門會與個人簽訂 征地補償 協議以保障雙反法權益,那么征地補償協議簽訂程序是怎樣的呢?這主要分為四步,一是通知告示,將征用明細明確地公示出來;二是征求意見并商討;三是擬定并簽署協議;四是作出決議。 農村征地補償協議的性質厘清,關鍵是要區分好兩組關系,一是 征地 的當地政府與集體經濟組織達成的征地補償安排,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之間協商達成的征地補償安排。實踐中,確實存在集體經濟組織非經法定程序,違背村民意愿做出意思表示。根據法理和立法,無論是行政行為還是契約行為,都具有相對性,因此農村征地補償協議考量的是集體經濟組織與征地地方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而非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或村民與征地地方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 土地征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為: 一、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 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征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不管是對于政府部門還是公民來說,征地都是一項長時間的工作。一般政府會公布補償的標準,對于不同地段、或是之前不同的投資力度采取不一樣的賠償價格,在征地補償協議的簽訂程序中,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這也是村民自主權的體現,主張維護自身權益是應該提倡的。
征地補償協議復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征地補償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具體補償標準建議直接咨詢當地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征地安置補償協議該如何簽訂?
一、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 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征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明確立協議雙方和委托 代理 人。 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因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交橋建設工程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相關法律、 法規 、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依照《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交橋建設工程征地 拆遷補償 安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補償方案》),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房屋 搬遷補償 (含土地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已搬遷房屋、附屬物情況 根據乙方提供的產權書證材料,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補償方案》所確定的標準,經甲、乙雙方核對,對乙方房屋、附屬物情況確認如下: (一)房屋坐落: (二)房屋產權屬所有(共有)。 (三)房屋用途:【住宅】【店面】【工業用房】。 (四)房屋的總樓層數層(房屋所在的樓層數為第層) (五)房屋的附屬物情況:(詳見附件一)。 (六)己搬遷房屋【有】【無】設置 抵押權 。已搬遷房屋已被 抵押 給。現 房屋所有權 人與抵押權人按以下方式處理該 房屋抵押 權: (七)其他: 第二條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式: 乙方自愿選擇以下第種補償安置方式。 1、貨幣補償。 2、產權調換。 3、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相結合。 乙方可選擇產權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兩種方式相結合。乙方選擇的補償方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乙方選擇產權調換的部分,由甲方提供 安置房 ;雙萬就擬調換房屋的戶型、套數、面積等相關事宜簽訂《產權調換意向書》。 根據雙方簽字確認的【《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交橋建設工程(征地)拆遷區域內住宅情況及補償認定表》】、【《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交橋建設工程(征地)拆遷區域內店面情況及補償認定表》】、【《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交橋建設工程(征地)拆遷區域內工業用房情況及補償認定表》】(附件二)所認定的補償安置面積,其中乙方自愿選擇平方米的住宅作產權調換,平方米的店面作產權調換,平方米的工業用房作產權調換(異地安置)。 第三條協議雙方協商同意選擇下列第種方式確定己搬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一種:經當事人充分協商,雙萬自愿按《補償方案》及其附表所列的標準,確定已搬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具體如下: (一)住宅。根據雙方簽字確認的《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交橋建設工程(征地)拆遷區域內住宅情況及補償認定表》(附件二) l、合法建筑面積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 2、違法、違章部分,其中: (1)手續不完整部分建筑面積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 (2)無手續部分建筑面積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 3、經有權機關批準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積畝(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 以上1、2、3三項合計補償金額元。 (二)店面。根據雙方簽字確認的《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交橋建設工程(征地)拆遷區域內店面情況及補償認定表》(附件二) 1、合法建筑面積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 2、違章建筑面積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 以上1、2兩項合計補償金額元。 (三)工業用房。根據雙方簽字確認的《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 交橋建設工程(征地)拆遷區域內工業用房情況及補償認定表》(附件二): 1、經批準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扣除未繳納土地規費元后,補償金額小計元。 2、未經批準的土地面積畝(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 3、合法建筑面積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 4、使用未經批準土地違法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 5、土地已批但未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違章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 6、超層高部分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補償金額小計元。以上1—6項合計工業用房的搬遷補償金額元。 第二種:協議雙方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市場價格和安置房市場價格同時進行評估所出具的號《房地產估價報吉》為依據,協商確定房屋的補償金額,房屋的補償金額(含房屋的裝潢補償、 土地使用權 補償)具體如下: (一)住宅補償金額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積平方米); (二)店面補償金額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積平方米); (三)工業用房補償金額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積平方米) 特別說明: 1、以上補償金額已含裝潢補償金額。 2、【住宅】【店面】的補償金額已含土地使用補償金。 第四條房屋附屬物項目的補償金額 房屋附屬物項目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依據雙方簽字確認的《房屋附屬物登記表》,乙方房屋附屬物的補償金額小計元(詳見附件一)。 第五條被征收土地的補償金額按以下標準確定 1、未經批準建設用地畝(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類),按4.63萬元/畝給予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小計元。 2、征收非建設用地畝(不分征收土地的地類),按4.63萬元/畝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小計元。 3、果樹補償金額元,其中: 樹種,株,補償單價元/株,小計元 樹種,株,補償單價元/株,小計元 樹種,株,補償單價元/株,小計元 樹種,株,補償單價元/株,小計元 樹種,株,補償單價元/株,小計元 以上1、2、3三項合計征收土地的補償金額元。 第六條搬遷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補償費 1、店面的停產、停業補償費:根據認定的店面面積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計算,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6個月的補償費,小計元。 2、工業用房的停產、停業補償費:根據認定的工業用房面積平方米,按12元/平方米.月計算,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6個月的補償費,小計元。 3、搬遷非住宅房屋為出租房的,按搬遷時房產租賃納稅憑證的租金標準元/月,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3個月租金補償,小計元,租賃關系由乙方與承租人自行協商解決。 上述乙方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 經濟補償金 額,共計元。 第七條房屋搬遷補助費 (一)乙方選擇貨幣補償的部分 甲方根據《補償方案》的標準,按經認定的補償安置面積,一次性支付乙方搬遷補助費,具體面積及補償金額如下: 1、住宅面積平方米,按4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計算,小計元; 2、店面面積平方米,按6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計算,小計元; 3、工業用房面積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計算,小計元; 4、大型機械設備臺,按元/臺計算,小計元。 (二)乙方選擇產權調換的部分 甲方根據《補償方案》的標準,按經認定的補償安置面積,一次性支付乙方搬遷補助費,具體面積及補償金額如下: 1、住宅面積平方米,按4元/平方米.次乘以兩次計算,小計元; 2、店面面積平方米,按6元/平方米.次乘以兩次計算,小計元; 3、工業用房面積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計算,小計元; 4、大型機械設備臺,按元/臺計算,小計元。 以上(一)、(二)兩項搬遷補助費金額共計元。 第八條甲方優惠獎勵措施 根據乙方對甲方房屋搬遷工作的配合情況,依據《補償方案》優惠、獎勵辦法的規定,按經認定的補償安置面積,甲方給予乙方如下優惠獎勵措施: (一)乙方同意按《補償方案》附表所列價格補償、按期搬遷騰空并簽訂協議的,對選擇產權調換的部分: 1、甲乙雙方確認的私人住宅的補差價減免率為%,減免基數按《補償方案》相關規定計算,應補差價待選房后,在簽訂搬遷安置協議書時另行計算。 2、甲乙雙方確認的店面補差價減免率為%,減免基數按《補償方案》相關規定計算,應補差價待選房后,在簽訂搬遷安置協議書時另行計算。 3、工業用房面積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獎勵,小計元。 (二)乙方同意按《補償方案》附表所列價格補償、按期搬遷騰空并簽訂協議的,對選擇貨幣補償的部分: 1、私人住宅面積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獎勵,小計元。 2、店面按補償金額元的%獎勵,小計元。 3、工業用房面積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獎勵,小計元。 以上(一)、(二)兩項合計獎勵的金額為元。 第九條拆遷補償費用的總和及結算方式 (一)乙方選擇產權調換部分的拆遷補償費用總計金額元整(大寫:人民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乙方選擇貨幣補償部分的拆遷補償費用總計金額元整(大寫:人民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三)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進行結算: 1、乙方全部選擇產權調換,在本協議書簽訂后,此拆遷補償費用暫不發放給乙方,待乙方選房安置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書時,結算差價,多還少補。 2、乙方全部選擇貨幣補償,在本協議書簽汀后,乙方提供相關材料配合辦理發放手續,一周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清楚。 3、乙方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相結合萬式,按雙方確定的乙方選擇貨幣補償部分的補償金額,扣除乙方選擇產權調換部分所應補差價款后的剩余部分進行結算,多還少補。屬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部分,在本協議書簽訂,乙方提供相關材料配合辦理發放手續后的一周內一次性付清;屬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部分,待乙方選房安置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書時一次性付清。 第十條已搬遷的住宅乙方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相關約定經充分協商,雙方自愿選擇以下第種方式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并承擔相關責任。 (一)自行過渡的。 1、發放標準:經認定的住宅補償安置面積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月計價,小計元/月。 2、發放時間:自房屋搬遷騰空并經甲萬驗收合格之日起(即二00年月日)開始計算,按季度發放,至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入戶安置時為止。如乙方在甲方發出書面選房通知15日內,按甲方要求辦理入戶安置手續的,按標準再發給乙方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乙方未按要求辦理入戶安置手續的,從甲方發出選房通知第二個月起,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時安置補助費。 3、 違約責任 。因甲方的貢任,造成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月起,甲方應每月雙倍問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乙方的責任,未按要求辦理入戶安置手續的,從發出選房通知第二個月起,甲方不再付給乙方安置補助費。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臨時過渡周轉用房的。 1、乙方應與甲方就周轉用房的管理使用另行簽訂協議。乙方使用的周轉房的租金,應在臨時安置補助費中扣除。 2、違約責任。因甲方的責任,造成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月起,乙方使用周轉房不需支付租金,甲方應按標準向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乙方的責任,未按要求辦理入戶安置手續的,從逾期之月起,乙方應按月向甲方支付周轉用房的市場租金。 第十一條房屋搬遷騰空時間 乙方已于年月日將房屋騰空、經甲方驗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第十二條房屋搬遷騰空的約定 1、乙方將房屋搬遷騰空、經甲方驗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拆除后,才得私自回遷,以及私自拆除房屋附屬物、門窗和水電設備等;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所享受的獎勵、福利事項;甲方如有損失的,可直接從拆遷補償費用中扣除。 2、已搬遷房屋的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電信、廣電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繳納清楚,與甲方無關。 第十三條乙方就已搬遷房屋向甲方提供的相關產權書證材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甲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據”。 第十四條乙方就已搬遷房屋相關證明資料真實性的承諾保證 乙方在此承諾保證:就已搬遷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產權書證材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均屬客觀、真實,否則,乙方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已搬遷房屋因轉讓、 繼承 、分割(析產)、抵押等原因產生糾紛的,乙方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末按期全額向乙方支付貨幣補償款的,甲方應當承擔逾期支付的 民事責任 ,按應支付總金額每日萬分之一支付 違約金 。 (二)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繳納安置用房差價的,甲方有權暫緩向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處過渡的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六條爭議處理 協議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書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萬均有權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協議書中所有選擇條款,協議當事人均應作出明確選擇。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者,必須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本協議書壹式肆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壹份。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補償方案》相關規定執行。《補償方案》未作出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及其附件內容,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與政府簽征收土地合同應該注意什么
一、與政府簽征收土地合同應該注意什么 簽訂征收土地協議書一定要注意無論在哪里進行 征地 都有進行補償,并且補償還要簽訂 征地補償 合同,這個合同是雙方商議好的,不得存在欺騙行為,確保補償款的總金額即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這涉及到雙方以后分割 拆遷補償 款的份額確定,以及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方式并約定 違約責任 。另外簽訂征收土地協議書的流程要合法、標的物合法。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后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3、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沖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4、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來說,征地人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今早的履行合同。 二、與政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合同注意事項 1、簽訂 土地使用權 出讓協議的適格主體 根據我們所辦過的一些土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目前當事人因與其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的主題不適格而蒙受損失。那么,哪些主體才是適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的簽訂主體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據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出讓方主體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出現了鄉鎮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主體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的情形。對于開發區管委會作為一方主體與他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 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做了明確規定,根據該解釋第二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因此,自2005年8月1日起該解釋開始施行時起,開發區管委會對外簽訂的 土地出讓 協議一律無效;而2005年8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則必須在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才能有效,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 對于其他主體與他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由于其不是適格的主體且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違反公共利益,因此,這類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在實際中,鄉鎮政府以及政府招商等部門為了引進投資項目,經常與投資者簽訂《代 征地協議 》,并在協議中許諾為投資者交付土地并辦理土地證。 對于這類合同,由于其內容并不是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為合同的標的,因此,從法律角度講,不得以主體不適格為由認定無效。但是,由于這個協議的一方主體是行政機關,另一方是民事主體,那么這個合同的性質究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不好認定。并且,由于這些政府部門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并沒有相應的職權來確保協議中承諾的條件能夠兌現,所以其屬于越權行為。因此,作為投資者與政府簽訂這類合同的風險很大,并且,除了國家利益受損失外,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也會受到負面影響。 2、程序、內容合法 (1)程序合法 按照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主要有協議、 招標 、拍賣和掛牌四種方式。在2002年7月1日以前主要是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的。此后,對于各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則禁止采用協議方式出讓,而必須采用招、拍、掛等公開的市場化方式。《司法解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未采用招、拍、掛的方式的 合同無效 。但這類合同可能因該行為方式、內容和可能的結果導致合同無效。 (2)標的物合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因此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物予以出讓,其必須經過有批準權政府(省級和國務院)征收后才能進行出讓。因此,在簽訂以征收土地為標的的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候,應當查明批準征收的主體是否合法。 3、救濟途徑 (1)及時采取補求措施,變合同無效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創造了“補辦手續違法變合法,無效變有效”的原則。并且,前一個司法解釋將后一個規定的補辦手續的時間提前至起訴前而不是后一個規定的“ 一審 期間”。因此,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以使合同有效。但是,根據司法解釋,可以通過補辦使其生效的合同僅僅限于2005年8月1日前,以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名義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有條件通過請求 國家賠償 的方式挽回損失對于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而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并將其使用權出讓的,受讓一方依據土地管理法第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該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 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要求批準機關賠償。 綜上所述,在土地征收的流程上,不管是和誰進行簽訂協議,都應當注意一些合同的事項,有些人因為不是很專業,對合同的條例也就無法十分的清楚是否是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這時也是可以請專業人士進行分析考量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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