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可以買賣嗎?
小區車位是業主共有財產,單獨買賣不合法,主要依據如下:
1、車位所在停車場地、地下車庫屬于住宅強制配套設施
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規范》強制性要求“(4.3.5)住宅應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停車場地或停車庫”。依照《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住宅小區的征地費用與項目建設費用計入住宅成本、構成住宅售價;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小區內的汽車停車場地、停車庫屬于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設施,停車場(庫)內配置車位比率(車位數/居住戶數)屬于規劃條件,執行各城市的規劃定額指標,載明于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要按《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明確標示、公開。
2、小區全體業主是住宅配建共用設施的權利人
《物權法》將“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歸納為共有部分,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建設單位轉讓其所建住宅,應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要遵守《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的規定,以及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的規定,必須向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整體移交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小區全體業主是住宅配建共用設施的權利人,小區車位不能單獨買賣。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作為初始業主轉讓其所建的住宅,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業主轉讓其所購住宅也是一并轉讓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3、業主大會成立前后對車位管理的區別
業主大會成立前,是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要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為小區內的停車場(庫)及車位提供現場管理服務;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按《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成立業主大會后,由業主大會通過市場競爭機制擇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為小區內的停車場(庫)及車位提供現場管理服務;同樣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車位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同樣要遵守《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后對車位管理雖有區別,但“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屬于業主共有”是一致的。
綜上,小區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依法不能單獨轉讓或者買賣。相關問題請詳見本號“能否單獨轉讓小區車位的所有權”、“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供的服務”、“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等文章。
依法依規提出建議,希望采納、能幫助朋友!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可以賣嗎
很多小區都會有賣地下車位,尤其三四線城市的地下室普遍賣的更貴。或者采取只租不賣。地面的停車位也是同樣出售給小區內的業主。但是價格會比地下的便宜很多,其實小區地面停車場出租是不合法的更不不允許出售。那么,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可以賣嗎?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可以賣嗎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如果是開發商投資開發的,那么就有權利有權利出售和租賃的,這是《維權法》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對于小區地面確不是這樣的,國內雖然沒有強制要求地面保留機動車車位,但對于地面的車位,是默認不允許銷售的。
哪些車位是不能夠買賣
1、無約定的地下車位,在簽訂房屋合同時,如果開發商沒有聲明該地下車位產權為單獨轉讓,那么車位就是獨立于房屋,不會隨房屋出售。關于該地下車位,如果合同有約定歸業主共有,收益按份攤派給業主。
2、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車庫屬于人防的一部分,也就是小區汽車庫,戰時做國家汽車庫使用。是不能買賣的。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地下車位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那么開發商就無權出售。
4、地上停車位,除非合同中明確指出該停車位屬于開發商,否則開發商無權對該車位進行買賣,因為地面公共面積已被公攤,因此該停車位也是無權出售,由全體業主共有。
注:車位使用年限最長只是20年,購買停車位時需留意開發商是否有聲明使用權限。
編輯總結:上文就是關于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可以賣嗎的介紹,想要知道開發商有無權利售賣地下停車位,就得了解地下室是否為開發商建設。上文讓我們知道買房講究的不僅僅是價格的高低,還有更重要的是小區配套設施是否完善。
小區車位只賣不租合法嗎
小區車位只賣不租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因此,建筑區劃內的地下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車位的歸屬。
小區車位屬于業主還是開發商
小區車位有屬于業主的,也有屬于開發商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根據上述法律條文,該種停車位不屬于規劃備案批準的停車位。
而是利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所設置的停車位,應當由小區全體業主共有,也就是說不能長期作為特定業主單獨享有使用,開發商或物業不得收取共有停車位的停車費,更不得出售或出租該種停車位,即使收取了共有車位的停車費,所收取的費用也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小區車位分類
1、產權車位。產權車位主要是指開發商自建的車位、車庫,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在這樣的情況下,開發商可以委托房屋經紀公司或物業公司向業主租售車位。
2、公攤車位。公攤車位是指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均無權出租或者出售。
3、人防車位。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需優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規定,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并可按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開發商只擁有使用權,不擁有產權,只能出租。人防車位禁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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