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二手房買賣沒有成交,中介費能否退還,分以下三種情況處理:第一種情況,中介公司未能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無權(quán)收取中介費,但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適當?shù)膭趧召M;第二種情況,中介公司促成買賣雙方達成購房協(xié)議,但由于非中介公司的原因,買賣雙方?jīng)]能按照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仍然有權(quán)收取中介費,但應當減少;第三種情況,中介公司促成買賣雙方達成購房協(xié)議,但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買賣雙方?jīng)]能按照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無權(quán)收取中介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quán)】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處理】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買賣二手房的過程中買方違約的一般不退中介費,具體以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約定為準。因買方違約造成該合同不能覆行的,買方應當承擔中介服務費用以及給他方造成的其他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條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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