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違約金的法律規(guī)定一般是多少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一般為總房價的20%.但是違約金具體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協商確定。造成的損害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具體標準可以雙方在合同中協商約定,同時可以根據違約情形來判斷實際損失。
二手房賣房違約金怎么算:
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一般有兩種:
(一)以天數為基礎,按照已付款利息支付,從合同交房到實際交房計算。付款利息就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按日計算。
(二)根據合同中雙方約定比例計算,一般比例范圍是在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五。例如:按照全額房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計算。那么就是用全部房款乘以萬分之一再乘以違約日期。較后是購房違約金的上限。
綜合以上論述能夠得知,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二手房也要簽訂相關的買賣合同。
二手房買賣的基本注意:
1、產權清晰
產權證上的房主與賣房者是否一致;搞清楚所賣房屋的性質;產權證上所確認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是否相符;驗證產權證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2、產權的完整性
確認產權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斷其房產有沒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以避免在過戶后出現不必要的爭議與糾紛。
3、房屋質量
觀察房屋的結構,建筑與裝修材料。看房屋的內外部結構是否被改動過;是否有私建部分;是否有占用走廊或陽臺等;牽涉到陽臺的面積怎么算的問題。
4、居住空間
觀察房屋的內部結構是否合理;是否適合居住;活動空間大小等。
5、裝修配置
看原房屋裝修的水平、程度如何;確認房子的供電設施、供氣管道、水管等是否有老化現象;電話線、寬帶的安裝是否完備等。
6、物業(yè)管理
了解該區(qū)水、電、煤、暖的價格及繳費方式,是上門代收還是自己去繳;觀察電梯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了解該區(qū)的停車場、小區(qū)綠化的基本情況;當地保安水平怎么樣,觀察一下保安是否有責任心等。
7、房屋歷史
了解該房是哪年蓋的,還用多久的土地使用期限;有哪些人住過,有什么用途;還有原住戶在當地的信用情況;是否有欠交物業(yè)費、水電費等。
8、鄰里情況
鄰里關系是影響居住舒適與否的重要因素。在買房前應該要拜訪上下左右的鄰居,了解他們在此的居住情況;與居委會和傳達室的值班人員聊天,了解情況。
9、房屋價值
通過對市場上的功放的反復比較判斷房屋的價值;委托信得過的中介公司進行價值評估;銀行提供按揭時會作出價值評估,這個價格可以看成房屋的最低保值價。
10、貸款條件
二手房的貸款有具體的要求。具體的要依據所在省市的相關規(guī)定。
11、產權的交接
需要找個雙方都信得過的單位,如信譽較好的擔保公司,等過戶完成后再將房款轉入賣方賬戶。
實際中,無論是二手房的買賣還是新房的買賣,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有雙方約定具體數額,法律對此并沒有規(guī)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guī)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手房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并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 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發(fā)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 承擔違約責任 時,如果 約定的違約金 “低于”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 起訴到法院 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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