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收費標準
房屋維修基金收費標準如下:
1、收取比例,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則答照總房價2%-3%的標準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2、交繳約定,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怎么申請
房屋維修基金申請方式如下:
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型盯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房屋維修基金收費標準是怎樣規定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一、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收費標準是什么? 1、按照購房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商品房的收費標準是按照總房款的百分之二來收取的,這個比例的確定是全國通用的,而且從2008年新規定執行方法沿用至今,建議近期考慮購置商品房的朋友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下具體的收費標準以及個人要繳納的費用等。 2、是否為多層住宅,房屋構造的不同其收費標準也各有不同,以北京市為例,若是多層住宅建設,按照現在的收費標準來看是每平米一百元,若是高層建筑那么每平米為二百元,不同的收費標準主要是考慮到不同住宅建筑所花費的成本不同。不同住宅物業收費,為了能夠提高公共基礎建設的質量,定期做好維護工作,從而能夠提高公共建設的質量。 3、但是根據不同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是單棟樓房結構等不同設計,其收費標準也是有所浮動的,建議大家能夠結合當地收費標準來決定的具體收費內容。 4、由開放商代為收取,這筆款項由開放商代收收取,它主要是用于維修期滿后住宅共用設備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設施維修,更新改造用途等,國家規定此類基金使用所有權歸戶主所有,不能夠隨意挪作他用。公共維修基金收費標準等都會影響到住宅戶主的利益,建議大家都能夠提前搞清楚各種細節問題,如此才能夠不白白繳費,合理捍衛自己的權益。二、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怎么收取?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2、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我國的商品房在進行出售時,需要繳納相關的房屋維修基金。相關的費用標準是根據這類房屋的總房款的2%-3%,進行相應的繳納。這類費用用于相應的房屋維修,一旦房屋出現問題時,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請用于這類房屋的維修使用。
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房屋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沒有固定的參考依據,一般是按照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收取的。具體的收費標準是由當地的房管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的,所以,業主只能按照開發商通知的標準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一、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二、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是怎么規定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 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買了房子以后是要交房屋維修基金而不是物業維修基金,只不過,房屋維修基金可以由物業公司代為保管,但是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的,如果物業公司隨便挪用房屋維修基金,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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