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如下:
1、征用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必須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才能有保障。
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使用,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所以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征地補償款是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進行補償。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國家對農民的征地補償是按照年產值等標準進行的,一般控制在幾萬元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福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福安畬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辦法》、《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文件精神,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經研究,決定調整我市 征地補償標準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征地補償全面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不再采用耕地年產值倍數計算。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不含青苗補償費用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一類片區范圍內補償標準為不低于50000元畝;二類片區范圍內補償標準為不低于44000元畝;三類片區范圍內補償標準為不低于38000元畝;四類片區范圍內補償標準為不低于35750元畝。 2、征收耕地、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地類修正系數計算(各區片范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詳見附件 1,地類修正系數詳見附件2)。 3、青苗補償費按耕地年產值的1倍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標準參照《福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安政文〔2014〕299號)文件執行。 4、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經國務院和福建省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用)的,仍按已批準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5、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應耐心向被征地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民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保障建設項目順利推進,切實維護全市社會安定穩定。
法律客觀:一、最新福建征地補償標準1、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調整為每畝1300元。各市、縣(區)應在最低標準基礎上,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區位、耕地質量等因素,劃分區域范圍,具體修訂各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征收土地按所在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耕地為25倍,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為9.5—15倍,非經濟林地為6倍,養殖生產的水面和灘涂為8—11倍,鹽田為7—9倍,未利用地為1.5倍。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區)政府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制定。2、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區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最低標準調整為每畝3.25萬元。各市、縣(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和有條件的區域,應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劃分區片,在最低標準基礎上修訂具體區片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據悉,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將于本月底前修訂公布本地區具體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并報省政府備案。在省里確定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各市、縣(區)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區位、耕地質量等因素,劃分區域范圍,具體修訂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二、征地補償標準新變化1、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2、現在征地補償標準修正案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點,除上述刪除“上限”和增加社會保障之外,還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對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現行法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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