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怎么申請需要什么條件
一、宅基地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
2、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無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申請報批時應報送相關材料: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二、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程序是怎樣的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
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
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并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
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5、張榜公布;
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7、國土房管所補審后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
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9、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10、下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
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
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復核驗收。
三、哪些人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農村居民若需要申請宅基地的話,則要先看自身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請的條件。要是自己之前將宅基地轉讓給了他人之后,又再次申請宅基地的,這個時候一般是不會得到批準。農村宅基地堅持的是一戶一宅的原則,但如果有兄弟姐妹要分戶的,則也可以格外申請宅基地。
4、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村村民在5種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并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主要有哪些
法律主觀:
宅基地的申請條件是: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法律客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宅基地申請需要什么條件
宅基地申請需要什么條件農村申請宅基地需要以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并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宅基地法律特征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原則上限于農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限于集體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具有無償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
5、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三百七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經設立的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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