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這個 履約保證金 是到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為止進行退還的; 是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
1、《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中通用合同條款42條規定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2、《施工合同條件》中42條規定:“業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這里應說明的是:履約證書是指工程竣工后進入缺陷通知期限(或稱缺陷責任期),該期限期滿(缺陷修補完畢)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正本)給業主呈報副本。業主得到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
二、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原則:
1、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法律分析:《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規定:“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法律依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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