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資質怎么處罰
工程掛靠的具體處罰是: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 營業執照 ,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 招標 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建筑掛靠的法律后果
1、掛靠人為實際施工人,其有權向工程發包人(建設方)與被掛靠人(轉包方)主張 工程款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如果工程建設方(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掛靠人(實際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設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設方已經將工程款支付給被掛靠人,那么掛靠人就可以向被掛靠人主張權利。 2、法院有權收繳雙方因履行 掛靠合同 的非法所得 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收繳非法所得。具體收繳的對象為: (1)對于掛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應當為扣除實際施工成本以外已經實際取得的工程利潤。 (2)對于被掛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費應當被收繳。 3、被掛靠人有可能受到 行政處罰 依據《 建筑法 》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貴公司還將受到罰款、降低資質,甚至是吊銷資質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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