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產停業損失 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注意,這里沒有強調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出讓土地還是劃撥土地,該條例名稱已經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即無論還是劃撥,還是出讓的土地,均按貨幣補償的基準價格為依據,結合房屋成新、結構、裝飾裝修成本由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出價值予以補償。我們這拆遷出讓土地的房子賠償加一起大概兩萬五一平,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也同樣25000左右一平方。是不是出讓土地的房屋產權人吃虧了,不是,而是出讓土地的產權人還有一套補償機制。出讓土地的產權人出讓土地與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簽訂了 土地出讓合同 ,支付了 土地出讓金 ,因國家征收土地出讓合同 沒有實際履行 完,出讓土地房屋產權人依據土地出讓合同中止的條款與土地出讓方(政府)另行協商沒有到達合同實際期限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的返還或者部分返還的問題,專業說就是土地出讓行政合同中止引起的行政合同變更的問題,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自建廠房拆遷有哪些補償
在法律實踐中,廠房拆遷補償主要分為三部分:
1、拆遷資產補償,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
2、拆遷費用補償,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3、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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