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認定無效,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并且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當確認該買賣關系成立。
法律依據:《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
夫妻房子一方賣的能善意取得。司法解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只要第三人是善意購買并支付合理對價,辦理了不動產登記,那么第三人就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被隱瞞的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主張將該房屋追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老公擅自把房子賣了,我能要到賠償嗎?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張賠償?
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一方處分的房屋應為夫妻共有房屋,而并非一方婚前財產。
2、能請求賠償損失的時間為雙方離婚時。
3、請求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