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后,如果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可以出租。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 抵押合同 有約定的,依照合同執行。沒有約定此條款的, 抵押 人的出租房屋未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不影響 抵押權 人的抵押權,也不與其他約定條款沖突的情況下,可以出租此抵押房屋。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 債務 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債務人 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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